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等要求
为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对项目造成危害,确保项目的安全与正常运营,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的:
▲从国家政策层面:
1.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强化灾害预防意识。
2.避免建设工程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威胁。
3.控制和减少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主管部门层面:
4.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审批提供依据。
5.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突出预防为主,利于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从业主层面:
6.拿到用地预审环节的批复,拿地,项目能开工建设。
7.为拟建工程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及安全运行提供防灾减灾依据。
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哪些项目要做?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建设规划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重新进行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有哪些?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评估流程是怎样的?
在充分搜集和利用评估区已有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评估区地形地貌及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开展野外地质灾害调查,重点调查对拟建项目区有威胁的地质灾害和不良地质现象,在查明地质灾害和不良地质现象的基本特征、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及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和系统整理,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结论与建议,评价建设场地适宜性。
具体地质灾害评估的评估流程如下。
最后提交评估报告或说明书
开展阶段及归口管理?
开展阶段:必须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进行。
业务模式及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技术工作,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取得专家评审意见。
报审要求:自然资源厅专家数据库专家评审。
最终归口: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交付委托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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